云南石林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周海、唐文超、方吉永、谢显述、陈民田、陈民权、蓝洪健八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云南石林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昆明市石林县石林中路双龙街北巷19号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区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为区域内农户及微型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他经审查的业务。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5000万股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元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5000万元)1第十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本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本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实缴的股本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500万货币30%1500万货币王周海500万货币10%500万货币唐文超500万货币10%500万货币方吉永500万货币10%500万货币谢显述500万货币10%500万货币陈民田500万货币10%500万货币陈民权500万货币10%500万货币蓝洪健500万货币10%500万货币5000万货币100%5000万货币2合计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全体股东于云南省金融办下发中选通知后30日内全部足额缴纳。第七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业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出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与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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