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三章公司经营类型第六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第九条公司依法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但可依法转让。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后,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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