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码认缴情况(万元)实际交付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其中货币出资及比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无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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